9.1 库内管道


9.1.1 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
9.1.2 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9.1.3 Ⅰ、Ⅱ级毒性液体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并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必须埋地敷设时应设防护套管,并应具备检漏条件。
9.1.4 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9.1.5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
    2 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
    3 液化烃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4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1.0m;其他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套管应满足承压强度要求。
9.1.6 管道跨越道路和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
    2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3 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4 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5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5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6 管道在跨越铁路、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接头、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
9.1.7 地上管道与铁路平行布置时,其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8m(铁路罐车装卸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
9.1.8 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
9.1.9 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
    2 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
9.1.10 与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9.1.11 在输送腐蚀性液体和Ⅰ、Ⅱ级毒性液体管道上,不宜设放空和排空装置。如必须设放空和排空装置时,应有密闭收集凝液的措施。
9.1.12 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15min;公称直径大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9.1.13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 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 输送易凝液体或易自聚液体的管道,应分别采取防凝或防自聚措施。
9.1.14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管道。
9.1.15 热力管道不得与甲、乙、丙A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9.1.16 埋地敷设的热力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交叉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且工艺管道宜在其他管道和沟渠的下方。
9.1.17 管道宜沿库区道路布置。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站等建(构)筑物。
9.1.18 自采样及管道低点排出的有毒液体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或直接排入排水系统。
9.1.19 有毒液体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方向不应朝下或向下倾斜。
9.1.20 酚或其他少量与皮肤接触即会产生严重生理反应或致命危险的液体,其管道和设备的法兰垫片周围宜设置安全防护罩。
9.1.21 对储存和输送酚等腐蚀性液体和有毒液体的设备和阀门,在人工操作区域内,应在人员容易接近的地方设置淋浴喷头和洗眼器等急救设施。
9.1.22 当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灌桶间、罐组防火堤、覆土油罐室的结合处,应设置密闭隔离墙。
9.1.23 当管道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或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1.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加温输送的工艺管道,不得与输送甲、乙类液体的工艺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2 管沟内的管道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
    3 非充沙封闭管沟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沟内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
    4 非充沙封闭管沟应设安全出入口,每隔100m宜设满足人员进出的人孔或通风口。
9.1.24 当管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埋设深度宜位于最大冻土深度以下。埋设在冻土层时,应有防冻胀措施。
    2 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埋深应低于混凝土结构层不小于0.3m;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1.5条的规定。
    3 输送易燃和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防护套管;当管道液体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
    4 埋地管道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5 埋地管道不应布置在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其施工和检修开挖影响邻近设备及建(构)筑物基础的稳固性。

条文说明

9.1 库内管道

9.1.1 相对于埋地敷设方式,输油管道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方式有不易腐蚀、便于检查维修、施工简便、有利于安全生产等优点。管道埋地敷设易于腐蚀,不便维修;输油管道如果采用封闭管沟敷设,管沟内易积聚油气,安全性差,是发生爆炸着火和人员中毒事故的隐患之一,且造价较高。石油库建设应重点考虑安全和便于维护,因此,本条推荐石油库库区内的输油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或敞口管沟敷设方式。“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主要是针对穿越道路、铁路等有特殊要求的地段。
9.1.6 对本条各款规定说明如下:
    1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2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83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3 考虑到现在的大型消防车高度已超过4m,故规定“管道跨越消防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4 “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制订的。
    5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5m”的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87制订的;管架立柱边缘“距道路不应小于1m”,是为了充分利用路肩,节约用地。
    6 要求管道穿、跨越段上,不得安装阀门和其他附件,既是为了避免这些附件渗漏而影响铁路或道路的正常使用,也是为了便于检修和维护这些附件。
9.1.7 管道与铁路平行布置时,距离大了,要多占地;距离小了,不利于安全生产。考虑到管道与铁路和道路平行布置时是线接触,因而互相影响的机会更多一些,所以比本规范第9.1.6条第5款规定的距离适当大些。
9.1.9 易燃、可燃液体管道采取焊接方式可节省材料,严密性好,而采用法兰等活动部件连接则费用较高,容易出现渗漏,多一对法兰,就多一处渗漏点,多一处安全隐患,而且维护费用也较高,如果是埋地管道出现渗漏还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故“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
9.1.10 管道与储罐等设备的连接采用柔性连接,对预防地震和不均匀沉降等所带来的不安全问题有好处,对动力设备还有减少振动和降低噪音的作用。对于储罐来说,在地震作用下,罐壁发生翘离、倾斜,罐基础不均匀沉降,使储罐和配管连接处遭到破坏是常见的震害。例如,1989年10月17日美国加州Loma Prieta地震,位于地震区域的炼油厂所有遭到破坏的储罐的破坏原因都与罐壁的翘离有关。此外,由于罐基础处理不当,有一些储罐在投入使用后其基础仍会发生较大幅度的沉降,致使管道和罐壁遭到破坏。为防止上述破坏情况的发生,采取增加储罐配管的柔性(如设金属软管)来消除相对位移的影响是必要的,而且也有利于罐前阀门的安装与拆卸和消除局部管道的热应力。
9.1.12 钢阀的抗拉强度、韧性等性能均优于铸铁阀。采用钢阀在防止阀门冻裂、拉裂、水击及其他外来机械损伤等方面比采用铸铁阀安全得多。为保证安全,目前在石油化工行业,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已普遍采用钢阀。在价格上,钢阀并不比铸铁阀贵很多。有鉴于此,本条规定“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2010年发生的某油库火灾事故教训之一是,供电系统被毁坏后,储罐进出油管道上设置的电动阀不能快速人工关闭,致使事故规模扩大,本条对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规定意在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9.1.13 对本条2、3款规定说明如下:
    2 规定采取泄压措施,是为了地上不放空、不保温的管道中的液体受热膨胀后能及时泄压,不致使管子或配件因油品受热膨胀,压力升高而破裂,发生跑油事故。
    3 所谓防凝措施,指保温、伴热、扫线和自流放空等,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几种措施。
9.1.14 “有特殊要求的液体”是指必须保证质量和应用安全,而绝对不能与其他液体混输、储存、收发或接触的液体(如喷气燃料),因此,输送这样的液体应专管专用。
9.1.20 本条要求“酚和其他少量与皮肤接触即会产生严重生理反应或致命危险的液体,其管道和设备的法兰垫片周围宜设置安全防护罩”,是为了防止介质泄漏时伤人。
9.1.24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管材的强度、外部负荷、土壤的冰冻深度以及地下水位等情况,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在生产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方,还要从技术经济方面确定合理的埋深。由于情况比较复杂,本条规定仅从防止管道遭受地面上机械破坏所需要的最小埋深考虑。国内有关规范对管道埋地最小深度的规定,分不同情况,一般都在0.5m~1.0m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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